設置辦法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原住民族學生生活、學習與適應的支持,推行全民原教,發展尊重多元文化的校園環境,特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校為推動原住民族學生教學、諮輔、職涯、實習等面向事務,與促進全體教職員生認識及尊重原住民族,由學務處整合校內相關單位業務及資源據以辦理。
本中心為本校二級任務型單位,其人員組成如下:
一、中心主任:由學務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由課外活動組組長兼任。
三、行政人員:以專職僱用,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者;如未具原住民族身分,需認同及瞭解原住民族文化。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兼任人員,依本職調整而異動兼任,不支給其他津貼或減授鐘點。第三款專職人員僱用一年,期滿得續僱,所需人事經費由教育部經費及學校經費支應。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會議主席:由校長兼任會議主席。
二、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進修推廣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及各學院院長。
三、校外委員:熟稔原住民議題之產、官、學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校外相關實務工作者,陳請校長聘任三至五名。
四、選任委員:本中心推選本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一至兩名及學生兩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校外委員出席會議,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五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原住民族學生課業學習資源。
二、整合原住民族學生事務及資源。
三、協助原住民族學生生活困難、就學適應及關懷陪伴。
四、協助原住民族學生文化認同與學習。
五、協助原住民族學生就業能力提升、未來規劃及輔導。
六、執行本中心指標之相關行政事項。
七、推動全民原教推動文化理解及認識。
第六條 本中心諮詢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工作計畫。
二、擬訂各項原住民族學生輔導機制相關事宜。
三、協助本中心所需之相關事項資源。
四、檢視本校執行全民原教推動事務。
第七條 本中心諮詢委員會每學期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得邀請校內各相關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原住民族學生生活、學習與適應的支持,推行全民原教,發展尊重多元文化的校園環境,特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校為推動原住民族學生教學、諮輔、職涯、實習等面向事務,與促進全體教職員生認識及尊重原住民族,由學務處整合校內相關單位業務及資源據以辦理。
本中心為本校二級任務型單位,其人員組成如下:
一、中心主任:由學務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由課外活動組組長兼任。
三、行政人員:以專職僱用,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者;如未具原住民族身分,需認同及瞭解原住民族文化。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兼任人員,依本職調整而異動兼任,不支給其他津貼或減授鐘點。第三款專職人員僱用一年,期滿得續僱,所需人事經費由教育部經費及學校經費支應。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會議主席:由校長兼任會議主席。
二、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進修推廣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及各學院院長。
三、校外委員:熟稔原住民議題之產、官、學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校外相關實務工作者,陳請校長聘任三至五名。
四、選任委員:本中心推選本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一至兩名及學生兩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校外委員出席會議,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五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原住民族學生課業學習資源。
二、整合原住民族學生事務及資源。
三、協助原住民族學生生活困難、就學適應及關懷陪伴。
四、協助原住民族學生文化認同與學習。
五、協助原住民族學生就業能力提升、未來規劃及輔導。
六、執行本中心指標之相關行政事項。
七、推動全民原教推動文化理解及認識。
第六條 本中心諮詢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工作計畫。
二、擬訂各項原住民族學生輔導機制相關事宜。
三、協助本中心所需之相關事項資源。
四、檢視本校執行全民原教推動事務。
第七條 本中心諮詢委員會每學期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得邀請校內各相關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